国家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是依托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2003年成立),于2008年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的,2013年3月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中心占地10亩,建筑面积9720平方米,总投资1.45亿元,拥有检测设备891台(套),设备原值7832万元,涉及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基本覆盖低压电气全领域。
浙江省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 程
(2018年3月30日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14日三届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调动浙江省低压电器领域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经销、管理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低压电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批准,成立浙江省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对外简称浙江省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标技委是省低压电器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全省低压电器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并制定本省低压电器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
(二)促进科技成果和相关规范的转化;
(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四)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等。
第五条 根据省市监局批准的计划,组织低压电器专业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并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受省市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低压电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的宣贯和对负责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性解释工作。
第七条 受省市监局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低压电器专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审等工作中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或引进项目、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八条 开展与低压电器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低压电器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浙江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九条 推进低压电器相关企业将核心技术、技术改造等科技创新成果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依托技术标准促进科技进步,实现技术标准与研发的互动。
第十条 研究和分析低压电器专业标准状况,积极推动将低压电器专业的块状或区域经济的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自愿遵守的企业联盟标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第十一条 研究和分析低压电器产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建立低压电器产业标准体系和标准信息库,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面向社会开展低压电器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省市监局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描述的低压电器,驱动装置、试验装置等阀门相关行业从生产到用户全过程的术语、生产、质量、测量方法、取样、试验和分析方法的标准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技委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浙江省内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公共利益方的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专家委员由低压电器专业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事业在职科技人员担任,并应积极参加标技委各项活动。
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为单位委员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标技委活动。
第十七条 标技委秘书处设通讯成员,以加强与全国低压电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联络,为参加各级标技委和开展标准化技术活动培养标准化人才。通讯成员可跨省域申请,应具有与单位委员联络人相等资历,经批准后可参加标技委对外公开的相关活动和获得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 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低压电器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标技委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2名,副秘书长各2名。
同一单位(含关联)在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超过2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人。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家委员兼任。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经全体委员大会通过产生,报省市监局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秘书长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标技委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监局批准。其他委员和顾问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批准,标技委会议通过,报省市监局备案;通讯成员由主任委员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标技委向成员颁发聘书。
第二十二条 标技委秘书处设立在承担单位,根据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技委的日常事务,组织完成省市监局对标技委考评工作,完成省市监局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标技委按照“公开透明、有效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标准制定、修订、转化、采用和应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的低压电器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交标技委年度大会讨论,经到会全体委员(含单位委员,下同)多数同意通过,并由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省市监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市监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提案的要求,成立标准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标准化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制定标准化工作方案,提交秘书处审查,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标准草案,广泛征求委员、顾问和有关单位意见,形成意见汇总处理标,经修改后提出工作草案,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工作草案提交给全体委员投票表决,经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则批准通过。
第三十条 标技委每年召开1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经到会委员或其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后,根据要求书面报告省市监局。需要时,年会也可以通讯方式举行,但不能连续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标技委年度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年度先进技术或规范转化为标准及推动标准实施的计划;
(二)按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的要求,完成制修订地方标准计划和复审项目;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
(四)正常开展秘书处工作,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五)完成省市监局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委员拥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标技委的有关工作信息、资料和文件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标技委批准,单位委员可成立标准化工作小组,开展标准化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顾问和通讯成员可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应邀列席各项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设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委员、顾问和通讯成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标技委的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标技委根据章程规定予以办理解聘手续,并报省市监局备案:
(一) 未履行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技委活动的;
(二) 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 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其行为导致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 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标技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七条 标技委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取得:
(一)省市监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开展标准化、技术性审查、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四)承担各级标准化专项工作获得的补助经费;
(五)有关方面对标技委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标技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标技委年会及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顾问和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的编写提供补助和审查费;
(四)标技委秘书处必要的办公费用;
(五)其他活动支出。
第三十九条 标技委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活动经费保障,不收取委员成员会费。
第四十条 由标技委组织的委员、顾问、通讯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标技委名义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收入,其纯收入的70%分配给主要创收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标技委的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市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标标技委议讨论通过,报省市监局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标技委和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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